我很生氣,賺錢很辛苦,請市府不要想盡辦法A民眾的血汗錢!
 
通知單號:1A4090961008006
牌照號碼:[OOO-XXX]
我的機車 於96/10/05 (星期五 柯羅莎颱風登陸前一天)
早上九點20分左右 停在和平東路 & 敦化南路交叉口旁的機車停車格內,
雖緊鄰殘障停車格,但我非常確認,我停在殘障停車格之外, 也沒有壓線!
下班因為颱風即將登陸,所以沒有騎機車回家,
也就沒有經過停車處檢查我的機車有無被移位。
但 於96/10/08 下班時間 約晚間六點40分
在機車上發現 違規停車通知單
舉發我 車子停在殘障停車格內 還罰款1200
 
而且 被舉發的同時 殘障停車格內 有停放殘障機車
如果 因為壓線 導致殘障機車無法停放 被罰款我無異議
但是 我的車子是被別人移動到殘障格內
如果被別人移動後這樣屬違規,請政府在殘障停車格的界線上設立隔間或路障!!
讓別的沒有道德的人不能隨意移動他人車子,才是完整的作法。
而且我質疑 如果市民都是守法 有良心 有道德的人
那麼,會不會是舉發人為了提高自己的業績
而搬動民眾的車子使之違規,好進行舉發開單!
這也不無可能,請體察民眾辛勞,為了業績躲在角落等違規的人上門,
而不主動規勸,或認真維持治安...根本是本末倒置,
這不是設立警察單位的本意吧!
這樣要如何導正社會風氣,可悲,可悲身為台北人!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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